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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对评审活动实施电子监控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12-03 09:54: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山西省财政厅要求省直各部门、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及社会代理机构,采取五项措施进一步规范采购活动,以更好地促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依法采购,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其中,评审活动应在封闭和电子监控的状态下进行,做好对评审工作全过程摄像、录音,尤其令人关注。

  第一是要求各代理机构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是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各代理机构要依法核实采购需求,认真落实国家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制度,科学设置技术参数,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中应载明具体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以及实质性响应条款、无效投标(响应)条款和法定废标条款,没有规定的内容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三是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在指定媒体发布信息公告,所发布的信息内容和公告时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发出后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将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5日;不足15日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应当相应顺延。

  第四是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采购活动,在评审过程中,除评审成员、参与现场监督的有关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必要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一律不准进入评审工作现场,为评审专家营造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评审活动应在封闭和电子监控的状态下进行,做好对评审工作全过程摄像、录音及有关资料存档备查工作。

  第五是有关单位作为被质疑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供应商的质疑作出书面答复,并以法定方式送达,答复的内容经过认真核实和仔细论证,且详细说明理由和结论依据。各部门在作出质疑答复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连同质疑书一并抄报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供应商质疑活动进行恐吓劝阻、敷衍塞责或者拒不受理、拖延不决的,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严肃处理。(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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