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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小学教师首设教授职称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12-03 09:22:42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中小学教师首设“教授”职称 西城、朝阳和通州率先试点 将产生18名正高级教师

  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11月30日正式启动,选定西城区、朝阳区和通州区作为“先行者”,共涉及35149名中小学教师。此次改革打破了实施20多年的中小学职称评价体系,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中学、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设置为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并首次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职称,三区县共产生18名“教授”。据悉,在2013年完成试点后,全市将全面推行职称改革。

  11月30日,本市召开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部署工作会。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宋丰景介绍,即日起,本市启动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率先在西城区、朝阳区和通州区试点。

  试点阶段,三个区县共确定18个正高级教师岗位。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的职称岗位后,将可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预计基本工资会有数百元的增长。岗位聘任和起薪时间统一从2012年9月算起。

  据介绍,在试点区县内,不仅限于普通中小学,像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等机构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都在此次职称评审范围。2012年1月1日之后退休且符合参评条件人员,也可参评本年度职称评审。

  2013年,三个区县完成职称评审试点后,本市将按照人力社保部、教育部统一部署,在全市全面推行职称改革工作。

  据悉,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作为中小学教师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衡量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标尺,是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的通道,承担着激励和引导中小学教师不断提高能力素质、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积极性创造性的重要任务。目前本市现有中小学专任教师14万人,全市在职中小学教师中有副高级职称18595人,中级职称63394人,初级职称41946人。

  新闻背景

  2009年1月,山东潍坊、吉林松原、陕西宝鸡三个地级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并于2010年12月全面完成。

  2011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2-3个有代表性的地级市,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开展改革扩大试点。

  2011年9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召开会议传达了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部署了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为做好本次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按照中央的要求和两部会议精神,制定了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方案。

  政策解读

  1.职称层级改革:首次新增正高级

  在职称体系上,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便于在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上统筹考虑,协调发展。同时,在职称层级方面,提高了中学教师、小学教师职称等级的最高规定。原来,中学教师最高等级为副高级,小学教师最高等级为中级;改革后,试点区县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称最高统一设置到正高级,以下依次为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共5个等级,打通了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其中,正高级职称是首次在中小学设置的,这意味着,今后中学、小学甚至幼儿园也可以有“教授”。

  2.评价标准改革:按级别设为5档

  据了解,对于这五个职称级别的评价标准,此次改革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完善了具体评价标准。从教书育人、课程教学、教育教学研究、影响力、学历经历5个方面,对不同职称等级分别提出要求,根据要求有侧重地进行考核。评价标准的调整完善,更加体现教师自身特点和成长规律,更有利于对中小学教师进行科学、全面评价。“在标准水平设置上,不低于国家标准,以符合本市教育事业和教师队伍发展实际需要。”宋丰景说。

  如正高级教师标准,除了要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教书育人成果突出外,还须在本教学领域有很高知名度,近5年主编过学术著作或教材,累计从事教学满20年等“苛刻”的条件。

  3.评价机制改革:同行将参与评审

  试点学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按职称等级分别进行。二级教师、三级教师职称由用人单位按条件考核合格后直接聘任;一级、高级和正高级教师职称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结果验收、学校聘用的程序评聘。

  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由市里统一组织,副高级及以下级别职称一般由各区县组织评审。通过采取教案审核、讲课考查、通信评审、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客观公正评价。

  市人力社保局专技处处长王友芝介绍,评审时,专家采取随机抽取机制,也会让社会同行参与评议。(袁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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