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复合类项目采购有章可循
天津市制定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日前,根据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印发了《天津市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与以往目录相比,2013年集中采购新目录变化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调整了政府采购品目名称。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以下简称《品目分类目录》)要求,我市在2013年集中采购目录中对以往的品目名称进行了调整修订,相关品目均根据《品目分类目录》的有关分类制定,确保品目名称与《品目分类目录》保持一致,并在各项目后设置了品目分类编码,标明目录项目与《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关系。
二是,取消了工程类采购项目。为充分发挥社会代理机构的优势,合理分配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市场份额,2013年新目录取消了小规模室内装修工程项目,采购人采购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均可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同时,2013年新目录保持了服务类项目数量的相对稳定,为社会代理机构预留了部分服务类采购项目份额。
三是,调整了部门集中采购品目。2013年新目录废止了《天津市高等院校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并根据《品目分类目录》,重新确定了仪器仪表等9类产品为部门集中采购品目,各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采购上述9类产品时,须委托市教委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进行部门集中采购。
四是,明确了复合类项目采购问题。对于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类别的复合采购项目,2013年新目录明确,以占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项目类别确定其项目属性。同时,为解决采购人将集中采购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搭车采购、规避集中采购的问题,新目录明确,当复合采购项目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预算超过总项目预算20%的,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2013年新目录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自行采购起点标准等方面均与2012年保持一致,并在自行采购起点金额5万元的基础上,设置了全年累计采购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上限,使自行采购数额标准更加完整科学,防止采购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同时,2013年新目录继续明确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的相关规定,要求采购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产品审核事宜,面向中小企业实施优先采购,执行节能环保产品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等政策,进一步体现了产业导向,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