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一般公务用车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11-29 09:41:04 来源:海南特区报
27日,记者从海南省三亚市纪委获悉,《三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动态编制管理,公务用车编制原则上每两年复核一次,每五年重新核定一次。
《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18万元(裸车价)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排气量控制在1.6升以下、车价控制在12万元以内;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安保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用车标准配备;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性质特殊的,须经严格的审批程序,市党政机关配备国产越野车排气量控制在3.0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配备7座以上商务车、面包车价格应控制在30万元以内,原则上不配备16座以上大、中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租赁使用;公务车辆需要更新或报废的,其使用年限要超过8年或行使里程超过25万公里,或因毁损无修复价值,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办法》要求严格公务用车管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实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对公务用车的里程、油耗和费用,定期在单位内公示。一般公务用车应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实行公务用车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市党政机关单位到省或市县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为加强监督,三亚市纪检监察部门将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务用车管理中有下列违规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记者 张瑜)
《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18万元(裸车价)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排气量控制在1.6升以下、车价控制在12万元以内;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安保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用车标准配备;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性质特殊的,须经严格的审批程序,市党政机关配备国产越野车排气量控制在3.0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配备7座以上商务车、面包车价格应控制在30万元以内,原则上不配备16座以上大、中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租赁使用;公务车辆需要更新或报废的,其使用年限要超过8年或行使里程超过25万公里,或因毁损无修复价值,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办法》要求严格公务用车管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实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对公务用车的里程、油耗和费用,定期在单位内公示。一般公务用车应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实行公务用车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市党政机关单位到省或市县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为加强监督,三亚市纪检监察部门将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务用车管理中有下列违规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记者 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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