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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系列报道之三:非招标采购工程项目需要明确

作者:王少玲 万珍 鲁欣 发布于:2012-11-16 09:28:1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原标题:三细节引关注 加强操作性是关键

资料图片院某维修改造工程项目询价采购活动现场。

资料图片院某维修改造工程项目询价采购活动现场。

  自10月17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来,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操作机构、业界专家和学者对此颇为重视,积极踊跃地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将自己的建议反馈至财政部。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有三个问题被大家多次提及:《征求意见稿》应该明确界定什么样的工程项目可以依法不进行招标;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但相关专业人员的概念应该更清晰;询价采购程序应该微调,以便更具操作性。

  非招标采购工程项目需要明确

  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宋宝泉告诉记者,该省非招标采购的程序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非招标采购的份额占安徽全省政府采购规模的近10%,虽然比例较小,但对整个政府采购市场而言却意义重大。以往非招标采购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项目审批也没有依据,人为审批非招标采购的情况较多,存在的漏洞和风险也比较大,并且容易滋生腐败。未来正式的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出台后,相关当事人都得按章、按程序办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

  在《征求意见稿》出台前后,安徽曾多次组织研讨会,逐条学习、研究《征求意见稿》。宋宝泉认为,应该对《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的范围进行细致界定,建议正式出台的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能够对此予以明确。

  宋宝泉表示,很多省(区、市)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对工程类项目涉及较少,而且省、市、县三级规定的限额标准各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哪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可以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当事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执行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所以有必要对此进行细化和明确,以便更具指导性和操作性。

  结合实际微调询价采购程序

  《征求意见稿》提出的询价采购的基本程序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制定或者确认询价通知书;询价小组确定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并发出询价通知书;询价小组询价并提交评审报告;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签订采购合同。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蔺华藏表示,该省询价采购项目的金额一般比较小,千元至万元不等,如果在项目采购开始就成立询价小组,按要求占询价小组人数至少三分之二的专家需要全程参加采购活动,于是专家花在一个项目的时间会比较长,执行起来很困难。

  蔺华藏介绍说,非招标采购份额占青海全省采购规模的30%多一些,很多项目因为预算金额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而采用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当前青海省级执行的询价采购程序是:采购单位委托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在网上发布询价公告,潜在供应商根据公告内容向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报价,成立询价小组,经过询价并提交评审报告,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项目评审毕竟只是专家工作的一部分,他们很难做到在每个项目上都投入如此多的时间。另外,询价项目采购金额一般不大,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程序操作,需要支付的专家评审费用等相关成本就会增加,因此执行起来肯定有难度。"在说出了自己的担忧后,蔺华藏建议正式出台的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微调询价采购程序,在确定参加询价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后再组建询价小组,一则更具操作性,二则可以降低采购成本。

  评审专家比专业人员更适宜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律师张雷锋提出,《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但其中对专业人员的表述不是很明确和具体。

  "通常所说的评审专家在此变成了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但专业人员的来源、人数都没有明确规定,这样一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甚至不用抽取评审专家与供应商谈判,而是找一些所谓的'专业人员'就可以了。《征求意见稿》作出这样的表述,执行起来很容易走样,从而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和公正。"张雷锋建议,正式出台的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应明确组织专家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因为在很大程度上专家更能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从而使得单一来源采购活动不受影响。

  福建省财政厅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陈振兴也赞同这样的观点,并认为抽取专家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更能凸显专业性,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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