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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系列报道之二:让管理办法更具指导性

作者:万珍 鲁欣 王少玲 发布于:2012-11-14 09:37: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原标题:坚持创新 让管理办法更具指导性

某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现场。

某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现场。

  "出台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将给我们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提供法律依据,对我们开展非招标采购具有指导作用。""制定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标准、统一操作流程,改变目前各自为政的现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业界更加期待正式的管理办法早日出台,并积极踊跃地为该办法的完善提供建议。

  当《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问及对《征求意见稿》的建议时,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了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的操作程序上。他们大都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先成立谈判或者询价小组的规定是对《政府采购法》的细化,却与实际操作存在冲突之处,如果能在这个问题上作出适当的调整,即将正式出台的管理办法将对实践更具指导性。

  另外,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的项目是否需要发布采购公告,也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先成立谈判和询价小组值得商榷

  《政府采购法》是政府采购领域的"根本大法",对所有的采购活动起着指导和规范作用。但如果现实情况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如何选择就成了需要业界共同面对的难题。《政府采购法》和《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操作程序是先成立谈判或询价小组。然而实际上各地几乎都没有这么做。

  从甘肃省财政厅、监察厅2006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我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通知》来看,该省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的操作程序是,制作谈判或询价文件→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成立谈判或询价小组→确定谈判或被询价供应商→开展谈判或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我们也知道这样的操作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出于评审专家保密、降低项目成本、保证项目顺利开展的需要,这样做比较符合我省的政府采购实际。"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

  和甘肃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想法相同,宁波市的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程序,也非事先确定谈判或询价小组,而是和公开招标一样,在谈判或询价之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相应的小组。"先成立谈判或询价小组,专家信息很容易泄露,同时专家报酬也会增加,从而加大整个项目的采购成本。以询价采购项目为例,一般这些项目的预算金额比较小,如果开始就成立询价小组,支付给评审专家的费用占整个项目预算的比例就会很高。"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青海、江西、湖南等省财政厅的相关负责人也向记者反映,他们的情况和甘肃省、宁波市基本一样,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操作程序上,不会事先成立谈判或询价小组。

  是否发布采购公告需要明确

  众所周知,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的四大原则之一,发布采购公告是实现公开透明的第一步。对于公开招标项目采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翻开《征求意见稿》,除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需要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外,采用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是否需要发布采购公告,其相应的操作程序中没有明确提出来。

  "如果不要求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发布公告,我觉得很难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达了心中的疑虑,虽然在甘肃省财政厅、监察厅联合发布的规范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通知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供应商是一道必经的程序,该负责人仍然期待即将正式出台的管理办法能对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也需要发布采购公告进行规范。

  "发布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资格预审公告,改变了以往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小范围内通告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信息的做法,可以让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有机会参与进来。"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认为,这种做法更加符合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据不完全统计,除了甘肃省和宁波市之外,上海市、江西省、河南省、青岛市等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均会发布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公告。

  坚持实事求是和制度创新是根本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既然各地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的操作程序与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尽相同,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即将正式出台的管理办法应该依据现实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这个调整即使与法律规定不完全吻合,但只要更符合实际需要,是能够得到业界理解和认可的。"在他看来,这样做既坚持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制度进行创新。

  "关于依法采购,我们更多的应该理解为依据法律精神采购,而不是拘泥于法律条文乃至字眼本身。以网上竞价和电子反拍为例,它们是通过实践不断摸索和借助现代科技发展产生的新形式,完全符合'三公一诚'的精神和原则。2002年颁布《政府采购法》时无法预见它们的出现,因而在具体条文中没有相关规定,但对于即将出台的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则应该肯定网上竞价和电子反拍的积极意义,并给予它们合法的地位。"该业内人士认为,对于操作程序的问题,应该以制度创新的思维来看待。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人士也表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对《招标投标法》有所突破,这些更符合实际操作的突破不但没有遭到异议,反而受到了业界的肯定,即将出台的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可以借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做法。

  "如果有人敢于跳出来捅破这层纸,并促成即将出台的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作出调整,避免大家在操作程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之间徘徊,那么所有人都会对其持感激之心。"该业内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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