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十七期)圆满举办
原标题:解析政策法规 提高实战能力
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十七期)侧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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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渊第十七期冤现场。(摄影/张斌伟)
10月22~26日,由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和政府采购信息网联合举办的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十七期)在云南丽江成功举办。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在开班仪式上致辞并介绍报社发展情况,整个研修班由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副总编辑张松伟主持。研修班特邀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吕汉阳等三位业内专家,分别从WTO《政府采购协议》(GPA)、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操作实务三方面为学员授课。
来自广东、河南、安徽、江西、山西、河北等地的200多名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参加了本次培训。
服务业内人士 促进职业化进程
刘亚利说,《政府采购信息报》是服务政府采购业内人士的一份专业报纸,充分反映政府采购业界动态、传递业界声音,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报社义不容辞的职责和光荣使命。
自2005年开办第一期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以来,迄今为止已成功举办到第十七期,培训总人数接近4000人。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之所以能够成为《政府采购信息报》五大品牌活动之一,在于研修班紧扣当前热点难点、特邀资深专家现场授课、以法规与实务为特色、以案例剖析为支撑、精编培训教材,是全国各地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的最佳选择。
"培训是促进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重要方式。作为与《政府采购法》相伴而生的媒体,《政府采购信息报》一直致力于推动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理论高度,提升业务能力、分享实战经验,了解同行、广交朋友是我们举办研修班不懈追求的目标。"刘亚利表示,时值《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周年、《政府采购信息报》创刊十周年之际,应充分利用好《政府采购信息报》这一专业媒体平台为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做好宣传。努力提供优质新闻宣传服务,传播各单位政府采购先进做法、先进经验,为政府采购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是《政府采购信息报》的光荣使命。
详解政策法规 梳理发展脉络
紧扣当前热点难点,通过解读政策法规,把握政策走向,是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的特色。
在此次研修班上,吕汉阳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与学员们一道全面学习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吕汉阳的讲课内容丰富且通俗易懂,他注重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纵向对比,将政府采购发展脉络梳理得十分清晰,并通过简要介绍国外政府采购发展概况,使得国内外政府采购知识充分结合,便于学员理解与掌握。
10月23日上午,吕汉阳向学员系统讲解了政府采购从探索阶段到全面实施阶段这一发展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在政府采购活动各环节中各方当事人应注意哪些事项,国货采购制度发展等方面的内容。
来自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一名学员感叹说:"我们平时很少有时间如此认真、系统地学习和研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吕汉阳老师带着我们全面梳理了一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使我们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工程建设项目中,当投标文件存在哪些情形时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并将接收的投标文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吕汉阳以实际案例为依据,向学员们详细回答了这个问题: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另外,至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将接收的投标文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吕汉阳进一步解释说,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吕汉阳通过详细讲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常见问题,帮助学员全面理解和认识了政府采购。
讲解37类问题 注重案例教学
很多学员在听完金翔的授课后都有很深的体会。特别是对于一些来自集中采购机构的学员来说,金翔讲述的37方面的问题更是让他们深有感触,并引起了他们强烈的共鸣。
例如,撤回和撤销投标文件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用。金翔举例说,开标截止时间前,在投标文件撤回声明的处理中,常遇到投标人将撤回和撤销投标文件视为相同概念的情况,很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也分不清楚撤回和撤销投标文件有何不同。
《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撤回通知应提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通知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不可撤销。按一般理解,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而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但需要注意《招标投标法》不同于《合同法》的特殊之处。
金翔的讲课特点是先抛出问题,再通过案例解析作答,让学员们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直观地学到政府采购法规知识,提升自身业务技能。"他的讲课非常有激情,深受广大学员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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