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酒被疑暗中召回问题产品
近日,有传言指
涉嫌召回产品广东未售
昨日有消息称,今年6月,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公司曾在其销售公司内部通知召回该企业于2012年3、4月为举行活动而生产并流入太原市的53度“黄盖汾”。召回原因是上述两个月内生产的黄盖汾内有黑色漂浮物。但也有另一种说法是,上述产品只是在更换新的塑料瓶盖生产线时,操作不慎导致瓶盖松动,该公司在顾客反映有泄漏的情况后宣布召回。报道此事的媒体表示,虽然已经召回,但上述产品在山西市场依然可以购得。
昨日,羊城晚报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致电山西汾酒的消费者热线和服务热线,对方人员表示,只要提供生产日期和生产批次,就可以进行换货登记。至于因为何种原因可以换货,该工作人员表示“一天都在忙,没有时间了解”。随后,羊城晚报记者又分别致电山西汾酒董秘与证券事务代表电话,均没有人接听。
据悉,此次召回的疑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是汾酒旗下众多品牌中的53度黄盖汾,属于高度酒品,销售区域也以山西境内为主。山西汾酒广东负责人昨日告诉羊城晚报记者,今年3、4月份生产的“黄盖汾”并没有流入广东市场。
召回未通知消费者
据悉,类似的召回只在其销售网络内通知,即只在销售公司负责铺货的超市卖场等网点宣布召回,零散的销售网点并不涉及。出于影响考虑,也不会对消费者广而告之。昨日下午,羊城晚报记者走访了一些商场、超市以及烟酒行,暂时没有发现该品种产品有销售。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企业,食品召回是一件大事,应该及时公开信息。”一位白酒经销商告诉记者,但实际上国内企业还没有建立起相对应的应急机制,往往是悄悄地冷处理,及时召回并不多见。
实际上,国家2009年颁布《食品安全法》时,已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其中一条是必须通知消费者。羊城晚报记者看到,《食品安全法》第53条详细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此外,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