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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作者:广西 发布于:2012-08-27 09:43:15 来源:广西财政厅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68号令)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用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对外担保等行为进行规范。
  
  《办法》共7章55条,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职责。《办法》构建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级管理模式,并进一步明确了三个管理主体在资产使用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二是明确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强调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担保。
  
  三是明确了自治区财政厅、区直主管部门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审批事项的权限。通过明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可以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充分调动主管部门积极性。
  
  四是明确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审批流程。《办法》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审批流程进一步细化,特别是明确了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是强化了国有资产使用收益管理。《办法》规定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自治区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办法》的颁发,标志着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对切实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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