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办法
今后,本市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包括房地产、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家具、电器、有价证券等在内的涉案财物,因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需要价格认定的,需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提请价格认定协助,由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并作出认定结论。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纪检监察系统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保证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日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纪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办法(试行)》。
目前,全市共设区县级价格认证中心17个,市级价格认证中心1个。
价格认证机构不留存涉案财物
据了解,价格认证机构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时不收费,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在认定过程中,价格认证机构一般不留存涉案财物,如确需留存,应征得纪检监察机关同意并办理财物交接手续。交接涉案财物时,价格认证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双方均不得少于两人在场,共同对需要价格认定的涉案物品进行拍照、留档,填写涉案财物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工作人员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确认。价格认证机构对留存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调换、灭失和私自使用。
涉案被调查人可申请重新认定
根据规定,价格认证机构经审核符合价格认定条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与价格认证机构协商约定价格认定期限,并及时告知案件承办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收到价格认定、重新认定或者复核裁定结论书后,应及时告知案件被调查人。
案件被调查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结论书之日起3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重新认定或者复核裁定申请。
纪检监察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价格认证机构提出重新认定,也可以直接向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告知的复核裁定受理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作出的复核裁定为最终复核裁定。
机构出具虚假结论将受严罚
根据规定,价格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涉案财物保管不当,造成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泄露价格认定工作中所掌握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的;违反规定造成价格认定结论严重失实的;收受或索取有关当事人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将依据情节受到处罚。其中构成违纪的,依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在认定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将受到相应处罚。(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