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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规定旅行社强迫游客购物最高罚款50万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7-05 16:29:42 来源:河北青年报

  今后,您在跟团旅游过程中遇到各种侵害权益的问题,7月1日起实施的《河北省旅行社管理若干办法》将最大限度的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强迫购物、收老人费、行程缩水等日常旅游中经常遇到的旅游纠纷,《办法》都有了明确的要求和赔偿标准。

  强迫游客购物最高罚款50万

  对于以往经常引发旅游纠纷的旅游购物问题,《办法》明确了具体赔偿标准。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旅行社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而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对于违规旅行社的处罚上,《办法》也要求很严格。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擅自将游客转团得赔偿

  对于组团游中经常出现的拼团、转团问题,《办法》要求,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不得对老人、儿童多收费

  此外,针对部分旅行社以没有购物能力为由,对老人、小孩加收额外旅游费用的现象,《办法》明确要求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行社须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旅行社应返还增收的费用。

  另外,《办法》要求旅行社的广告、宣传资料、行程等表述必须明确、易懂,不得出现“豪华”、“准星级”、“3人标准间”等字样。同时,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文/本报记者商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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