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在内地率先立法保障性别平等
本报深圳7月2日电(记者 贺林平)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以下称《条例》)。据了解,这是中国内地首部保障性别平等的地方法规,《条例》在用工、家庭暴力、性骚扰等方面保护女性权益,促进性别平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还提出创设专门的性别平等机构,定期监测、评估全市性别平等工作情况,并发布监测、评估报告。
据悉,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台了性别平等法,深圳此番立法,也是有的放矢。根据该市妇联2011年的调查显示,女性在求职过程中42%遭受过性别歧视,在晋升、薪酬和福利以及培训中50%、34%和12.4%的女性遭受性别歧视;此外,全市家庭暴力案件占15%,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且90%的受害者都是女性;另有33%的人遭受过性骚扰。
《条例》旗帜鲜明地提出反对性别歧视,不仅反对直接的性别歧视,还反对间接的性别歧视。用工单位招聘广告提出性别限制,当事人可向市性别平等促进机构进行投诉,要求处理。市性别平等促进机构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布,还可以提请市劳动部门处理。对逾期拒不改正的,市劳动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家庭暴力是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条例》在增强反对家庭暴力的操作性方面有了新的突破:一是赋予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利,解决了轻微伤家庭暴力难以制止的问题;二是赋予受害人申请庇护权,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民政、公安、妇联等部门申请临时庇护。
《条例》也通过发布反性骚扰指南、进行反性骚扰教育和投诉、举报三项措施,规定了对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如对违背他人意愿,利用职务、雇佣或者其他便利条件,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像等形式,作为录用、晋升、报酬、奖励等利益交换条件的,应当及时制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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