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十大制度体系护航阳光采购
编者按 制度建设是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各方行为的重要举措。十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始终把法规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在系统归纳总结这些制度后,本期特刊主要从基础管理、代理机构监管、评审专家管理、采购人管理、招投标管理、信息公开、供应商救济、政策功能、品目与限额、进口产品采购等十个方面,对政府采购的制度体系进行简要梳理,以飨读者。
1.基础管理制度体系
《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奠定了我国政府采购的制度体系基础。十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布了《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等重要文件。
在地方,各省市十年来也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法规或规章。上海于1995年制定了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试行办法;深圳在1998年制定了我国第一部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并在2011年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广东在2009年制定了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海南省在2010年制定了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
2.代理机构监管制度体系
财政部和监察部2003年制定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考核,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宣传媒体上公布考核结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在社会中介机构管理方面,财政部2010年修订出台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明确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资格延续与变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旨在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十年来,各地也出台了一些加强代理机构管理的规定,还举行了各种形式的代理机构培训和考试。
3.评审专家管理制度体系
2003年,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对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的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权利与义务、使用与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2012年6月,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从依法组织评审工作、评审职责、评审纪律、评审中的特殊情形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范了评审专家的行为。
4.采购人管理制度体系
2004年,财政部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4﹞104号),规定了中央单位的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管理、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单位自行采购等事项。
此后,财政部又先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7﹞3号)、《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9﹞4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2﹞49号)。
在地方,各省市也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制定了省级或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期加强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5.招投标管理制度体系
2004年,财政部制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的相关工作流程,并肯定了协议供货模式。
2007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2011年,财政部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明确要求将中央单位采购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试点范围,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好批量采购计划汇总报送工作,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批量集中采购的招标等工作。
6.信息公开制度体系
2004年,财政部制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随后,各省市结合自身实际,也制定了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明确了各自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及相关公告发布事项。
7.供应商救济制度体系
2004年,财政部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明确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提起与受理、投诉处理与决定等流程。
2007年,财政部又印发《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供应商投诉,不得阻碍供应商投诉,不得无故拒绝供应商投诉,要指导供应商投诉,及时办理受理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
8.政策功能制度体系
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明确政府采购属于节能产品清单中的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2006年,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要求采购人在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的品目时,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提出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2011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决定在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等省(市)开展为期两年的信用担保试点工作。2011年年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要求采取预留份额、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和鼓励大企业分包等措施,切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9.品目与限额制度体系
2012年5月,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财库﹝2012﹞56号),对原《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进行了修订。该目录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结束后,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目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正式发布相关分类标准。
在集中采购目录制定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各省市印发了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10.进口产品管理制度体系
2007年,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明确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批管理流程和采购管理流程,以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
办法要求,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
采购人没有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或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文字整理/鲁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