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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宁都定期定项考核代理机构

作者:罗道胜 发布于:2012-06-08 09:55: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江西省宁都县财政局结合实际,印发了《宁都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七章三十条。

  《办法》规定,凡进驻该县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经该县财政局、监察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同意;未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质和未经县有关部门备案同意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该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项目(10万元以下),由采购单位自行选择委托具备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在县财政、纪检监察、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委会的现场监督下,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选择委托具备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所有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特殊情况需在异地开标的,应报县财政局、监察局批准。

  同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定期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实行百分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违反本办法条款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罚。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停业整顿三个月;累计停业整顿达三次的,或一年内被有效投诉达三次的,取消其代理宁都县政府采购业务资格,三年内不得在该县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代理该县政府采购业务资格。处理结果予以通报,并抄告认定其资质的财政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罗道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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