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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六种人应回避项目采购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6-08 09:25: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6月6日,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通过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六种人应回避政府采购活动。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提出了应当回避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采购人的经办人和相关负责人;集中采购机构的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社会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供应商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第三方评审机构和检测机构等的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

  征求意见稿认为,上述人员与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此外,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回避主体的利害关系。(深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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