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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昨起征求意见

作者:彭琰 发布于:2012-06-07 10:06:39 来源:深圳商报

  原标题:网上电子商场进入政府采购预选供应商

  市法制办昨晚在网站(fzj.sz.gov.cn)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从中获悉,网上电子商场进入政府采购的预选供应商。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市财委会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报送法制办审查。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该细则的意见,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2012年6月20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西区C5085室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处,邮政编码:518026;电子邮箱:maj@fzb.sz.gov.cn。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11章127条。记者注意到,网上电子商场进入了政府采购中的预选供应商。预选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产生一定数量的预选供应商,在具体项目采购时,从预选供应商中按照规定的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金额的一种采购组织形式。网上电子商场成为预选供应商之一。实施细则所称网上电子商场,是在互联网上搭建的非实体商场,可向采购人提供网上订购、线下配送、网上支付等业务,并实现平台监管等功能。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有采购结果公示的规定。招标机构应当在发出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之前三个工作日,将项目中标(成交)信息通过政府采购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公示应当包括的内容有:确定的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投标供应商的资质;采购项目及中标成交价格;评审专家名单及评审信息;采取综合评审法的应公布综合得分及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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