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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首次认定政府采购中介机构资格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2-05-28 09:11:0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开放政府采购代理市场

  青海首次认定中介机构资格  
    
  
  5月23日,青海省财政厅下发《关于青海省开展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举表明该省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将向社会代理机构开放,该省政府采购项目全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实施的格局即将打破。
  
  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放开,对省内和省外的社会代理机构而言,都是拓展业务范围的好机会。
  
  “此次是我省自1999年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以来,首次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为了做好认定工作,把好规范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第一道关口,防患于未然,财政部门应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确保认定工作公平公正。”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青海采购处”)处长蔺华藏说。
  
  引入社会代理机构
  
  “我省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基本情况是,集中采购项目以前都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操作,工作量很大,经常需要加班加点。但随着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范围日益拓展,采购中心的工作量也越来越大,人员超负荷工作更是常态,即便这样还是无法满足日常的政府采购工作需要,有时一个项目采购计划下达很长时间都没有实施,采购效率低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缓解这一问题,经过充分探讨,我们决定引入社会代理机构,放开代理市场,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对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需要。”蔺华藏坦言,引入社会代理机构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目前采购效率低下的问题。
  
  由于是首次开展乙级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青海采购处格外严谨和慎重,除了明确拟申请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递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外,还特别将其递交材料时容易出错的地方在《通知》中注明,并将对后期入围的代理机构进行培训的计划也写入其中,其良苦用心可见一斑。
  
  母、子公司同时申报区别对待
  
  蔺华藏介绍说,在和业内同行交流时,常听说一些代理机构自身因为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关系混淆不清而产生问题,对正常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为此,《通知》阐明了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免拟申请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在这个问题上“犯迷糊”。
  
  《通知》明确要求,母公司与子公司法人代表相同时,只能由其中一个法人公司提出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母公司与子公司法人代表不相同时,则可以分别提出资格申请,并且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能相同。
  
  另据了解,有关单位在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时,必须提交的一份证明材料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关情况。
  
  为了方便拟申请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轻松、便捷地获取相关证明材料,不必为准备材料花费太多人力和物力,《通知》提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可以用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银行缴款复印件或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公司员工社保花名册代替。青海采购处作出的此项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拟申请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准备证明材料的工作量,也体现了该处人性化服务的理念。
  
  针对申请单位举办培训班
  
  据了解,为了便于集中办理资格认定工作,《通知》要求有意愿进入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相关单位应在6月30日前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由青海省财政厅统一受理,过期则采取随时申请、随时认定的方式进行。
  
  蔺华藏告诉记者,6月30日后,对符合财政部令第61号有关要求的申请代理机构资格单位,青海采购处将首次对其开展专业培训,以期让这些单位尽可能地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流程。此举既有助于这些单位申请成功,又有助于其将来规范地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为了办好培训,《通知》要求拟申请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填报一份参加政府采购培训的从业人员名单,以备随后之用。
  
  “对于此次没能获得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如果有下次继续申请代理机构资格的愿望,并且有意参加本次培训,我们会十分欢迎,同时深信参加培训将有助于其通过资格认定。”蔺华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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