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要求采购人领导直管大项目
日前,山东省财政厅印发《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对省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编报、项目采购实施、合同签订、合同履约验收、采购资金支付等方面的工作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此举标志着山东省在加强预算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等方面又迈出了坚实的步伐。>>>推荐阅读:山东规范省级预算单位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行为规范》要求,采购人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内部责任制,建立“领导负责、科学决策、公开透明和监督制衡”的工作机制;采购额较大的项目要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工作小组”,由分管领导负责,项目、财务、纪检、审计等部门人员参加,重大项目由主要领导直接负责。
“我们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这个行为规范,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报,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节约采购资金,促进廉政建设。”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山东政采监管处”)处长刘仁民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说,《行为规范》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实施项目采购,采购单位相关人员不得在项目采购中索取、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供应商串通信息。
已安排预算应限期报计划
《行为规范》首先明确了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报原则: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其编报范围是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年中采购人如果要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品目,须报经山东省财政厅核准。属于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在当年11月底前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在追加预算后3个月内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刘仁民解释说。
据了解,对使用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次年3月底前未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山东省财政厅将予以收回;对使用当年自筹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该省财政厅在12月20日后不再审批政府采购计划,并予以撤销。
《行为规范》同时提出,采购人针对同一笔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应编报一个政府采购计划,同一个政府采购计划不得分解实施采购。“同一笔预算无正当理由同时(或多次)编报多个相同品目的采购计划,视为恶意分解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同一笔政府采购预算分次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编报相同品目的采购计划,且计划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视为规避公开招标。”山东政采监管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此外,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等应按照规定进行专家论证,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前报经山东省财政厅批准。采购人应积极配合该省财政厅对配置标准相对统一的项目实行“归集需求进行批量集中采购”。
参加评审的代表应回避验收
在采购代理机构选取方面,《行为规范》明确,采购人应当从省财政厅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选定代理机构,按照执业资格委托代理采购事宜。采购人要优先选择省财政厅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代理机构代理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得委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年度采购额较大的采购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一定数量的代理机构,并随机委托代理业务。
“同时,我们还提出了预算公开的要求。对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除了收到密封投标文件不足3家外,采购人代表应在开标现场、打开密封投标文件前按包公布政府采购预算。投标供应商报价超过公布的政府采购预算视为无效标。”刘仁民表示,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计划批复后及时会同代理机构按法律法规编制采购文件,除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采购文件中不得指定供应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行为规范》还规定,评审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进入评审室要持有单位负责人授权书;采购人代表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发表影响其他评审专家独立评判的倾向性或歧视性言论;采购人代表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除了获得单位负责人授权的采购人代表外,采购人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政府采购评审现场。
在合同履约验收方面,《行为规范》提出,采购人应当由项目使用部门以及财务、审计、纪检人员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合同验收,参加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应当回避。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聘请质量检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