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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税追加采购计划一年不得超过两次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5-04 09:52: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制的准确性和计划执行的严肃性,四川省国税局于近日下发正式文件,制定专门措施,加强政府采购追加(减)计划管理。
  
  一是要求国税各单位准确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增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约束性。确须追加(减)采购计划且涉及预算调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实现政府采购预算与政府采购计划的有效衔接。
  
  二是要求各单位统筹安排全年采购任务,尽量减少上报政府采购追加(减)计划的次数,确需上报政府采购追加(减)计划的,应当由市、州国税局汇总上报。各市、州国税局上报政府采购追加计划的次数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上报时间集中在当年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凡不在规定时间上报追加计划的,四川省国税局一律不予受理。
  
  三是市、州国税局上报政府采购追加(减)计划的同时应当附相关说明材料,分项目逐项说明上报政府采购追加(减)计划的原因。四是各市、州国税局上报政府采购追加(减)计划情况纳入四川省国税局政府采购工作考核的范畴。
  
  (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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