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1/3村民代表可联名罢免村官
1/3 村民代表可联名免村官
未获通过的届内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罢免拟被拒
本报讯 (记者李洁)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但罢免未获通过的,届期内将可以不再核查处理同一理由提出的再次罢免,但应说明理由。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今天上午召开第32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
根据修订草案,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和理由应当以书面形式同时向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
村委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30日内,就罢免理由和联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召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工作进行监投票表决。
另外,修订草案中规定,表决结果当日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罢免未获通过的,届期内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再核查处理,但应当说明理由。
大学生村官可参选村干部
为了给大学生村官参选提供途径,此次《选举法办法(修订草案)》中还特别增加规定,村委会选举前,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可以列入参加选举村民名单。
贿选形式不宜具体规定
此外,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李晓娟表示,由于实践中发生的带有贿选性质的行为往往千差万别,形式多样,具体规定难免挂一漏万,修订草案只做原则性规定,有利于县乡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处理。
此次修订草案中还明确,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选举中违法行为,乡镇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各界反映比较强烈的村委会任期过短的问题,李晓娟坦言,村委会任期为3年,在全国人大征求意见时,有地方建议将村委会任期延长至5年,但全国人大经认真权衡未采纳这个意见。因此,对于上位法已经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地方立法不宜作出不同规定。
●相关新闻
村官经济审计应向村民公布
又讯(记者李洁)根据“若干规定(修订草案)”,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区、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组织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村民公布。
与此同时,为了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村民监督,市人大内司委建议增加“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的内容。
下一篇:香港明年拟不接受非本地孕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