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管理新模式
作者:黎 娴 通讯员 王国栋 发布于:2012-03-26 10:08:1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健全规章制度 完善监管体系
政府采购是一项阳光的事业,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律框架下规范开展。2011年山西省财政厅依旧注重健全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实现规范操作,使政府采购更好地实现其制度设计目标。
计划管理实现“两个结合”
“我们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了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的方式方法,逐步建立了限期申报与及时申报相结合、品目申报与项目申报相结合的管理新模式。”琚良太表示,为了实现两个“相结合”,该处在具体工作中提出了两个要求。
首先是要求采购人在采购预算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追加预算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编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计划按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确定的项目名称和预算指标对应编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采购品目、单价、数量、资金来源、采购方式等,对于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采购项目,要求直接根据资金来源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其次是在计划审核时,要求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申报政府集中采购;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分散采购。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核定后,采购人应尽快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用电子监控规范采购行为
为了有效实施政府采购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促进各政府采购当事人规范行为,山西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电子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招标单位在评审现场安装电子监控设施,以便真实、完整、全面地记录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所用采购项目评审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投标供应商在监控设备的监控下从事政府采购活动,所有音像资料与其他采购文件资料一同保存,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以即刻还原整个评审过程。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保证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有效措施。针对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的公告期限不足,公告内容不完整、不规范、不严密等问题,山西省相继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政府采购文件范本的通知》、《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本的通知》,同时升级完善了政府采购网站,要求公告的信息内容有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中标公告、询价方式的成交结果及其更正等事项,对信息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信息不真实、有虚假内容的采购项目,一律修改符合要求后予以公示。
明确投诉处理程序
供应商投诉制度是化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矛盾纠纷、维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和谐采购环境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随着政府采购透明程度的提高,供应商维权意识明显增强,运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等救济制度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也明显加强。
2011年山西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取多项措施,规范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首先,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投诉处理工作细化为受理审查、调查处理、处理决定审核、决定等若干相对独立且紧密衔接的环节,做到依法处理投诉事项。
其次,进入投诉调查阶段,积极召集相关当事人、评审专家、专业律师,准确了解供应商投诉事项并做好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和保存,对因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态度和方法不当引起的投诉,则通过政策宣传、沟通协调等方法解决投诉人的疑问,化解对立情绪,减轻投诉处理压力。
再次,防范与治理并重,更注重防范。在严格按照程序办事的同时,投诉处理中注意及早介入,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化解风险,加强对代理机构的业务培训,尤其是供应商投诉方面的法律政策、具体流程、处理态度及案例分析等,有效减少了质疑投诉数量,同时提升了质疑投诉处理水平。
政府采购是一项阳光的事业,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律框架下规范开展。2011年山西省财政厅依旧注重健全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实现规范操作,使政府采购更好地实现其制度设计目标。
计划管理实现“两个结合”
“我们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了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的方式方法,逐步建立了限期申报与及时申报相结合、品目申报与项目申报相结合的管理新模式。”琚良太表示,为了实现两个“相结合”,该处在具体工作中提出了两个要求。
首先是要求采购人在采购预算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追加预算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编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计划按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确定的项目名称和预算指标对应编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采购品目、单价、数量、资金来源、采购方式等,对于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采购项目,要求直接根据资金来源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其次是在计划审核时,要求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申报政府集中采购;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分散采购。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核定后,采购人应尽快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用电子监控规范采购行为
为了有效实施政府采购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促进各政府采购当事人规范行为,山西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电子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招标单位在评审现场安装电子监控设施,以便真实、完整、全面地记录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所用采购项目评审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投标供应商在监控设备的监控下从事政府采购活动,所有音像资料与其他采购文件资料一同保存,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以即刻还原整个评审过程。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保证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有效措施。针对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的公告期限不足,公告内容不完整、不规范、不严密等问题,山西省相继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政府采购文件范本的通知》、《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本的通知》,同时升级完善了政府采购网站,要求公告的信息内容有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中标公告、询价方式的成交结果及其更正等事项,对信息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信息不真实、有虚假内容的采购项目,一律修改符合要求后予以公示。
明确投诉处理程序
供应商投诉制度是化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矛盾纠纷、维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和谐采购环境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随着政府采购透明程度的提高,供应商维权意识明显增强,运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等救济制度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也明显加强。
2011年山西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取多项措施,规范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首先,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投诉处理工作细化为受理审查、调查处理、处理决定审核、决定等若干相对独立且紧密衔接的环节,做到依法处理投诉事项。
其次,进入投诉调查阶段,积极召集相关当事人、评审专家、专业律师,准确了解供应商投诉事项并做好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和保存,对因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态度和方法不当引起的投诉,则通过政策宣传、沟通协调等方法解决投诉人的疑问,化解对立情绪,减轻投诉处理压力。
再次,防范与治理并重,更注重防范。在严格按照程序办事的同时,投诉处理中注意及早介入,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化解风险,加强对代理机构的业务培训,尤其是供应商投诉方面的法律政策、具体流程、处理态度及案例分析等,有效减少了质疑投诉数量,同时提升了质疑投诉处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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