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条例不留工作准备期是遗憾
深圳条例创新多 不留工作准备期是遗憾
3月1日起实施的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在多方面做出了创新性突破,另政府采购业内为之眼前一亮。相关内容媒体已经多有论及,在此不予赘述。笔者在此仅就其中两点内容予以评论。
其一,是该条例关于等标期的规定,具有前所未有的意义。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20天等标期,是自《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全国通行的做法。《政府采购法》继承了这一要求。但实际上,招标投标法是以规范工程采购为主的,工程采购的复杂性,要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编制必须有充足的时间,而货物和服务采购其实用不了这么长时间。因此,从效率提升来说,货物、服务采购缩短等标期是很有意义的。深圳新条例已将传统工程采购排除在外(其总则规定:纳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范围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当然,深圳新条例在这方面的尝试是很低调的,条例中并没有明确提及等标期,而是在招标程序中,用“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十日前公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这样的表述委婉确立了新的等标期。
等标期从20天降到10天,除了效率提升外,还有一个深层次的含义,就是政府采购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自身行业的独立思维体系和理论系统已经成型,其发展路径开始超越工程招投标的经验,开始进入全新阶段。概括说,这是政府采购行业进入成熟期的一个新标志。
其二,深圳新条例颁布即实施,没有给一线工作留出相应的准备时间,可能为一线监管和操作工作埋下隐患。
如前所述,深圳新条例在采购程序等诸多方面做出了创新性规定,所有这些规定的实施都需要一个准备时间,如下位规章文件的修订、电子采购平台的修改,特别是代理机构的操作工作的调整,以及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对新条例的学习了解,等等,都需要一个时间阶段。但现在,深圳新条例2月21日公布,3月1日实施,期间相隔仅8天。如此短的时间,要为一个系统的制度改变做好准备,几乎是没有可能。可以想象,后续各方磨合工作会比较紧张。一个成熟的立法机制,应该充分考虑到这方面的需要。
下一篇:政府采购受重视程度再次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