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建立政府采购项目撤销机制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3月1日起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 摄影/王少玲
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正式实施。同日,该市举办了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暨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库启动仪式、深圳市阳光工程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系统启动仪式。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刘友亮出席仪式并讲话。
王瑛指出,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深圳政采条例》)充分展现了深圳市政府采购求真务实、敢想敢试的工作作风,深圳市应传承先行先试、不断创新的精神,将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朝着纵深方向推进,着力做好具有深圳特色的政府采购工作。
来自深圳市、区财政部门,评审专家,采购人,代理机构的100余人参加了此次活动。
创新源于埋头实干
《深圳政采条例》共62条,囊括了政府采购参加人、政府采购方式、程序、质疑和投诉等九章,内容详尽而明确。
据刘友亮介绍,《深圳政采条例》的修订历经近两年,相关人员先后与深圳市、区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相关部门及人员多次召开修订论证会,并赴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及天津、江西、烟台等地开展多方调研。
2011年12月27日,经过深圳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三轮审议,《深圳政采条例》修订草案在该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式通过。
刘友亮表示,深圳市在政府采购领域做了大量改革与创新探索,形成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与办法,如缩短采购各环节时限、率先实施“评定分离”新方法、创新建立了预选供应商、商场供货等预选采购制度,以及跟标、竞价等办法,这些管理创新措施与办法是深圳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展的重要成果。《深圳政采条例》则吸纳和完善了这些改革创新成果。
刘友亮认为,《深圳政采条例》的实施会促使该市政府采购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
突出效率和效益
令人眼前一亮的是,为了提高采购效率,加快采购进程,《深圳政采条例》对政府采购程序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的时效限制,并缩短了原有的时限日期。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发布会现场也获得了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成放晴提问的宝贵机会。记者说:“请问成主任,《深圳政采条例》在提高采购效率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和举措呢?”
“针对未修订前的条例没有对政府采购程序规定整体时限的要求等情况,我们在《深圳政采条例》中创新性地提出并新增了对政府采购整体时限要求的规定,其中之一就是实施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文件确认之日起25日内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另外,为了提高采购效率,《深圳政采条例》还对采购程序中项目受理、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等各具体环节的时限,都提出了较《政府采购法》和未修订之前的条例更为严格的要求,使得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时间大大缩短。最为突出的是将公开招标的等标期由原有的20天缩短至10天。”成放晴回答说。
为了兼顾效率和效益,《深圳政采条例》还新增了商场供货预选制度,采购人可在中标商场中自行按需采购,商场须按协议提供优惠折扣价格。此举既方便了采购人,又确保了采购价格低于商场销售的市场价格。
四举措直面天价采购
针对社会关注的“天价采购”和“量身定制”等问题,成放晴表示:“我们对这两个问题主要采取了四个方面的应对措施,一是制定采购标准,《深圳政采条例》第六条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采购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政府采购不得超标准进行。二是从源头控制,实行采购计划管理。《深圳政采条例》第六条明确,采购人不得在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财政部门将在预算资金安排上进行合理控制。三是创新采购组织形式,例如实施商场供货等,要求供货商提供的商品必须是市场上能买到的通用商品,避免量身定做,且有利于价格对比,做到采购公开透明。四是加强监管,对供应商、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建立诚信档案。”成放晴说。
据了解,为了防止政府采购价高质低现象的发生,《深圳政采条例》还建立了采购撤销机制,规定对有重大误解和明显有失公平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取消采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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