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额连续三年大幅增长
作者:财政 发布于:2012-02-23 09:09:41 来源:财政部
为了支持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经财政部批准,黑龙江省自2008年起,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2011年2月1日起,财政部又将征收比例上调至2%。据统计,截至2011年12月19日,全省已累计征收地方教育附加34.7亿元,其中,2008年征收4.8亿元,2009年征收6.0亿元,2010年征收8.1亿元,2011年征收15.8亿元,实现征收额连续三年大幅增长,有力地支持了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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