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财政从源头上规范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
作者:财政 发布于:2012-02-21 12:43:45 来源:财政部
2012年2月20日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推动建立完善的政府预算体系,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办法》,从源头上规范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
一、明确预算编制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为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明确预算编制原则。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严格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从2012年起,政府性基金征收和使用单位按照省财政厅要求以及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单独编制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逐级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三、明确预算编制办法。在收入预算的编制上,根据历年政府性基金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增减变化因素,按照收入项目分项测算编制。在支出预算的编制上,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到“项级”、经济分类科目编制到“款级”。属于基本支出范围的,严格按照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标准逐项编制;属于项目支出范围的,严格按照各项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方向,经评审论证后逐项编制,并落实到具体单位的具体项目。执行中,各政府性基金征收和使用单位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日常财务活动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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