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暂定2年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各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积极贯彻《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要求,现将《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试点时间暂定2年,从2012年1月1日始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各市区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按照《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认真研究落实措施。对试点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各市区财政局、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和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还应于试点期间每半年形成试点工作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029-68936154;68936148(兼传真)
附件:《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精神,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目标,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领域进一步扩展,政府采购服务中小企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迈出实质步伐,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能力显著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财政引导。财政部门在试点工作中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主导作用,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积极做好引导和监管工作,不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市场交易的具体操作活动。
(二)全面推开,自愿选择。根据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本次试点工作选择投标、履约和融资三种担保形式进行试点。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选择信用担保以及选择哪种形式的信用担保。
(三)多方参与,加强配合。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专业担保机构。因此,各方应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确保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各个环节都顺畅运行。采购人应当允许并接受供应商以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的形式交纳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列示可以以投标担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的相关内容,对于履约和融资担保项目,在现有条件下为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有关供应商情况等信息便利。财政部门支持和鼓励供应商使用信用担保手段,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四)先予偿付,再行追偿。除不可抗力外,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供应商一旦出现违约情形,承担保证责任的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先行按照政府采购担保函及时进行偿付,偿付完成后,再按与供应商签订的协议约定内容进行追偿。
三、试点工作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各市(区)和单位要站在落实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和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的高度,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全省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把推进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发挥主动能动性,大力宣传,积极协调,有效发挥财政引导作用。
(二)抓好责任落实。各市(区)和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次试点工作目标和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到人,统筹安排试点的推动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方当事人落实本方案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经沟通协调后仍拒不接受担保函的采购人,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暂停支付采购资金;对不按本方案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督促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理;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专业担保机构,应当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给采购人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专业担保机构和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有关法律处理。
(四)做好总结反馈。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一项新的探索与尝试。各市(区)和单位要重视试点的阶段性总结工作,每半年向省财政厅报送试点工作报告,对试点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省财政厅也将择时组织工作小组,对试点市(区)和单位的试点工作进行跟踪评估。
四、专业担保机构的选择及要求
为保障试点质量,在财政部确定的“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试点地区的专业担保机构基础上,本着严格把握的原则、选择规模较大、资信优质、组织机构健全、行业经验丰富、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专业担保机构作为试点机构,增列“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省本级和各市区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
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建立满足政府采购工作需要的快捷通道,平等对待所有参与供应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试点期间担保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但融资担保综合年费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50%;要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需求给予费率优惠,对于同时采用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供应商,要免收投标担保费或进一步给予费率优惠,试点期间对于中央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民生项目,以及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担保费率应当适度下调;要建立相应网络跟踪服务平台,切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情况的跟踪服务,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要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规范经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
五、信用担保试点的业务品种
(一)投标担保。本方案所称的投标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履行支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发生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签署政府采购合同等行为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可以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将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样本(见附件1)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二)履约担保。本方案所称的履约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未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约定义务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可以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并将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的样本(见附件2)作为采购文件的附件。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
(三)融资担保。本方案所称的融资担保,是指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银行融资提供的保证担保。
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告知供应商可以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并附上试点专业担保机构的联系方式。
附:1.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2.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附1: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项目用)
编号: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拟参加编号为 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你方交纳投标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投标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中标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即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 个月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投标人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投标人向你方支付投标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免责条款
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因你方原因致使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2: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项目用)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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