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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相关意见妥善解决各类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

作者:财政 发布于:2012-02-08 16:06:32 来源:财政部

  为了妥善解决各类未参保人员或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近日,厦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是2011年1月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曾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工作期间未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一次性补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以不低于补缴时上年社平工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

  二是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曾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工作期间未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及2011年7月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及2011年7月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厦门市户籍,此前已参加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补足至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以补缴时上年社平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

  三是2011年7月1日前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6月30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厦门市户籍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延长缴费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延长缴费期间缴费的基数和费率按厦门市执行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缴费规定执行。一次性补足15年时,以补缴时上年社平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

  四是2011年6月30日后首次参加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我市户籍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延长缴费期间缴费的基数和费率按厦门市执行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缴费规定执行;

  五是符合上述补缴条件且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根据本人申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前述规定补缴后办理退休手续;

  六是不具有厦门市户籍,原按照《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厦府[1999]综042号)参保的人员,2011年7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此前本人1999年7月1日后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及2011年6月30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1999年7月1日后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可以个人身份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延长缴费期间的缴费以厦门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该意见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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