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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庆调整协议供货限额区间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1-12-30 11:28: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下发《2012年大庆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本报讯(记者 王少玲)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庆市采购办”)正式对外发布了《2012年大庆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新目录》)。

    与《2011年大庆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对比,《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新目录》加大了对政府采购项目后期履约验收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推广协议供货网上竞价采购组织形式,藉此规范采购人、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据了解,在《新目录》内,大庆市采购办将原先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以及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单位、质检机构和专家进行验收,进一步细化为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般项目,由预算单位组织初步验收,集中采购机构在其初步验收的基础上,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抽查验收或全面验收,并确认验收结果;技术复杂且性质特殊需要经过权威机构检测的项目,则由预算单位委托检测,集中采购机构依据权威部门的检测报告及预算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确认验收结果,并向管理部门备案,进一步加大项目履约验收力度。

    大庆市采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新目录》最大的变化在于重新调整了协议供货的限额标准区间,直接要求纳入协议供货范围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实行网上竞价;而以前的做法是,要求纳入协议供货范围单项或批量在5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选择协议供货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实行网上竞价。这样做不仅能够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此外,《新目录》还进一步细化了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计算机办公设备的限额标准区间,由之前的采购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下实行协议供货或网上竞价,细化至当前的采购金额10万元(含)以下实行网上竞价;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实行协议供货二次竞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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