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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最高罚20万元

作者:彭琰 发布于:2011-12-28 09:26:20 来源:深圳商报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近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获得通过。该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提交表决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提高了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罚款幅度。三审时有委员提出,三审稿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偏轻,建议加重处罚,加大违法成本。三审稿规定,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违规的,将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表决稿修改为: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表决稿相对于三审稿提高了罚款幅度:由原来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改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表决稿完善了政府采购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规定政府采购信息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应当在市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或者媒体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发布。表决稿还增加了政府采购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规定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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