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拟准许住房公积金用于家人治大病
家人患大病 可提住房公积金
近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了《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草案)》和《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3个规范性文件,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其中提出,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救急。
此外,文件也明确,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占购房总价款的比例为: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不得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3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缴存管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为12%,其中,非财政供给的单位,可在5%至12%范围内每年度确定比例缴存;单位未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基数、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转移月平均收入低于昆明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的家庭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购买不符合规划建设的房屋或者购买非自住住房,如商铺用房、写字楼、车库、车位等不得申请提取公积金。
申请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具有昆明市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身份等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文件1
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为12%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单位和职工的缴存基数,自登记缴存的次年起,每年审核调整一次。单位持《住房公积金基数变更明细表》、《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汇总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平均工资表》到省中心审核后再到受托银行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核定后的缴存基数,从当年1月1日起执行。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标准为12%(若省政府批准调整,按新标准执行):其中,非财政供给的单位,可在5%至12%范围内每年度确定一个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营亏损、缴存比例不能执行到5%的困难单位,可以向省中心申请,经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
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含经批准缓缴的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按以下原则办理: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因历史原因和确有困难的单位,报省中心审批,可以先缴存当年的住房公积金,再逐步实现补缴;单位未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基数、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不能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对职工工资有异议的,省中心可以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裁定的工资或者统计部门颁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文件2
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
低收入家庭租房可提取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中提出,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服务窗口办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有: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离休、退休的;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出境定居的;应征入伍的;职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于昆明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的;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
购买商铺车位等不得提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的房屋性质不明确的;不符合规划建设的房屋或者购买非自住住房(如商业性质的公寓、商铺用房、写字楼、车库、车位等)以及房屋装修的;在昆明辖区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职工或者配偶,在购房当地无工作单位或者无公安管理部门出具常住证明等相关资料的;
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未按批准用途使用且未纠正的或者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自追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可提取
职工家庭成员(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的父母)之一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的,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医疗交费发票等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患者一年内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家庭,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低保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和待业证,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年度最低生活标准总额50%的住房公积金用于生活保障;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家庭,其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的,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低保证、子女的大学录取通知书、交费发票或者交费通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须提供结婚证)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子女上大学期间学杂费(一年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学杂费用。有以上特殊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一定限额的住房公积金。
文件3
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购买首套小户型首付不得低20%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规定,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具有昆明市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身份;具有稳定收入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一年以上,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缴存比例不低于工资总额的5%,工资总额不低于上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在转出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与转入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并出具缴存情况证明。具有购房协议,且为购房协议约定的产权人或者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本市房产抵押、办理质押或者由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占购房总价款的比例为: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不得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3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杨春雁)
温情提醒 明日前可提意见
请提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明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
电话:0871—432197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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