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首次下发合同履约管理办法 明确验收标准
出台履约验收监管办法 在省采购中心成立履约科 百万元以上项目须制定验收方案
图为青海全省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现场。
在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常常会遭遇供应商“高中低配”、“以次充好”等烦恼。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偶尔也会面临备案合同与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出入较大,采购人和供应商私下暗箱操作的问题,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对于青海省来说,这样的情况有望随着《青海省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监督管理办法》(青财采字〔2011〕1601号,以下简称《办法》)近日的下发得到根本改变。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青海采购处”)处长蔺华藏介绍说,青海省人民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2011〕35号)中明确要求:要重视和加强对履约验收环节的监督。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对一般性采购项目按比例抽验,年度抽验率不得低于30%,对重点采购项目要会同采购人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必要时还可邀请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监督,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给予网上“曝光”,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为了贯彻落实这一要求,《办法》改变了以前青海省注重对政府采购项目前期组织活动监管的思路,转而强化对项目履约验收的监管,通过多方联合,共筑履约验收“防火墙”,将合同履约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
三方联合 助力履约验收
此次,青海采购处建章立制,首次下发有关合同履约管理的制度,明文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项目验收的方式方法,将对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起到强化行为规范之功效。《办法》要求,青海省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项目验收应该采取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抽检验收和委托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共同推进合同履约、项目验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据蔺华藏介绍,集中采购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抽检验收质量将成为考核其工作的重要内容,项目年度抽检率不得低于30%是对集采机构进行业务考核的硬性指标。青海采购处希望以此强化对项目验收的监管,从而规范各方当事人的行为。
对于具体什么标准或限额的项目采取何种验收方式的问题,蔺华藏表示,青海采购处对此不作强制性的统一要求,由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为了确保履约验收质量,青海省财政厅日前召开了厅党组会议,决定在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成立履约科,并且充实人员,加大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管力度。”蔺华藏说,下一步青海采购处会着手准备对项目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网上公布,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设定省级验收限额标准
《办法》虽然对青海各地具体采取何种验收方式的限额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限额标准进行了明确。
据了解,青海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分四种情况进行:省级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包含5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确定3人以上的相关人员组织履约验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须成立由主管领导、财务、审计、资产管理及相关人员参加的履约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并签字确认;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包含200万元)或有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牵头,聘请相关专家、采购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在采购单位自行验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抽检验收;对于国家规定应强制性检测的政府采购项目,则由采购单位委托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对于以上四种情况,所有参与项目验收的工作人员均应在验收报告书上签字,并为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办法》还要求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在验收前制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的内容、方式和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