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 每月最低领60元
核心内容
◎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我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60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等12个档次,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四大问题详解
A
城镇居民怎么参保
个人缴费可从12个档次中自主选择
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最低30元
《办法》规定,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部分——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等12个档次,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居民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我省根据国家要求和经济发展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允许地方按制度规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缴费方式。
政府补贴部分——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政府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含中央财政)对市、县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倾斜。市、县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政府确定。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同时,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养老金怎么领取
将根据物价变动调整养老金最低标准
根据《办法》,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原地方政策规定养老金的55周岁至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我省要求各地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规定。我省将根据国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目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市区、县为统筹地区,条件成熟时实行省级管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C
养老待遇怎么构成
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最低60元
《办法》规定,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城镇居民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其中,我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60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加发1%,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地方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D
不同制度怎么衔接
有条件的应与“新农保”合并
今年底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
据了解,由于职工有企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对诸如自由职业者来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一直是属于“夹心层”,没有具体的政策支持,此次《办法》明确了相关内容。
《办法》决定,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已经先行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市、县,要根据本实施办法,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其他市、县要抓紧按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到2011年底,全面推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
《办法》规定,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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