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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3种处罚年限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1-10-24 09:41: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下发并执行《青海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不按照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提供以次充好的产品,为谋取中标(成交)不惜违法向政府采购相关各方行贿等,这些行为表现出的都是供应商的诚信缺失问题,也是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重点治理的内容。青海省也不例外。
  
  经过长期不断的探索和创新,10月1日,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青海采购处”)正式下发并开始执行《青海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举标志着青海省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走出了一条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新路子”。
  
  纵观《办法》,其核心理念是严字当头,坚持管理不放松,供应商一旦越过“红线”,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办法》的出台表明了青海采购处为重塑供应商诚信形象、营造“三公一诚”政府采购大环境的决心与魄力。
  
  明确规定3种处罚年限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根据《办法》要求,青海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加大对供应商诚信管理的力度,同时严格处罚违反相关规定的政府采购供应商。
  
  对于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青海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把依法停止其参加青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分为3种年限:一年、两年和三年,并且细分处罚内容。相关供应商在参加青海省政府采购活动前,可以明确参照《办法》,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办法》规定:供应商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故意扰乱开标现场,不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质疑投诉或恶意投诉,一经发现,除了被列入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外,还将被停止参加青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一年;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应采购单位要求出具虚假发票等,将被停止参加青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两年;供应商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相关人员行贿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成交的,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将被禁止三年内参加青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
  
  “《办法》实施前,我们专门组织、邀请部分供应商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以最大程度地确保制度的可行性。”青海采购处处长蔺华藏补充说,处罚不是目的,构建供应商诚信体系、规范政府采购市场才是根本。同时,对于从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而言,在进行非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活动时将被优先考虑。
  
  他律与自律相结合
  
  在蔺华藏看来,供应商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基础。青海采购处将借助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实行供应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方式,综合反映供应商的信誉状况和信用等级,以达到更好地净化和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的目的。
  
  纳入诚信档案管理的内容小到供应商积极响应政府采购的情况,如参加公开招标的投标次数和表现、接受邀请参加投标和竞争性谈判的表现、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时间和次数等,大到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全面履行合同的情况等,涉及政府采购的方方面面,贯穿于政府采购的全流程。
  
  同时,通过对供应商的诚信管理,能从侧面促使其提高自律性,不断规范自身行为,树立诚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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