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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人员办科技型企业可享优惠政策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1-10-17 09:42:52 来源:大众日报
  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时隔17年之后,山东省拟对《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草案开始公开征集意见。修订草案稿规定,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科技经费增幅应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年增幅;对于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行为,也做出了相应处罚规定。

    在加强自主创新、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方面,修订后的草案提出了一些创新性举措。草案规定,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制度。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创新团队建设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修订草案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学技术人员领办、创办、参股合办科学技术型企业,并为科学技术人员创业提供条件。科学技术人员可以依法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取得收益。

    此外,财政性科技经费投入是此次修订的一个焦点。目前世界上,创新型国家这一比例一般在财政预算总支出的2.5%左右,有的甚至达4%以上。原条例中规定,省科学技术3项费用,市、县(市、区)、乡(镇)的技术开发研究经费,每年分别按不低于财政预算总支出的1%安排。该比例略低,让财政科技投入难有大突破。此次修订草案稿去除了该项条款,并规定,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的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规模,与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科学技术经费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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