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再次提高低保标准 城市人均每月375元
作者:杨威力 发布于:2011-10-10 16:35:35 来源:河北日报
今天上午从石家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从10月1日起,该市对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每人每月375元,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农村五保户分散供养平均标准每人每年2500元、集中供养平均标准每人每年3800元。这是该市继今年一月份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后,年内的第二次提高。
为缓解物价上涨,尤其是食品价格上涨给城乡困难群众带来的影响,根据年初该市建立的自然增长救助机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全国省会城市及省内其他城市救助标准调整情况等因素,实施了本次调整。“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是建设幸福石家庄、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要让城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让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石家庄市长艾文礼说。
调整后的城市低保标准为,困难县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提高到不低于350元;一般县(市)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20元提高到不低于375元;较好县(市)区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40元提高到不低于400元。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困难县由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1850元;一般县(市)由每人每年1620元提高到2000元;较好县(市)区由每人每年1740元提高到2150元。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调整后,困难县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3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3600元;一般县(市)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5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3800元;较好县(市)区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7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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