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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级机关单位公务用车标识管理工作全面启动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1-10-10 11:06:28 来源:青海日报
  10月10日8∶30起,青海省级党政机关所有公务用车都要在车辆前挡风玻璃统一位置张贴公务用车标识上路行驶。这标志着青海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标识管理工作正式启动。

    省级机关单位实行公务用车标识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是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现实需要,也是纠正违规使用公务用车、自觉回应社会关切、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客观需要。这不仅标志着省级机关单位所有公务车辆从此正式亮明身份、阳光运行,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同时,也标志着青海省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根据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省级机关单位实行公务用车标识管理的通知》要求,除公检法司等执法单位已经喷涂明显工作标识的执法车辆以外,其他所有公务车都必须张贴标志,接受社会监督。《通知》明确,要严明公务用车使用纪律。严禁公车私用:不准用公车接送孩子、不准用公车参加婚嫁事宜、不准私自用公车学习驾驶、不准公车停放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准损毁公务用车标识。

    为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公务用车标识样本、公车号牌、车型、使用单位、监督电话等情况要在青海新闻网、省政府门户网站、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网站长期公示。省监察厅设立监督电话0971-6157771,省财政厅设立监督电话0971-6145607,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从严进行查处。

    为确保公务车标识管理顺利推进,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还将组成联合督查组,不定期对公务用车标识张贴和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执行不力,拒不粘贴公务车标识、擅自撕毁标识和未按规定粘贴公务车标识的,将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对违反公车使用“五不准”规定的,一经发现并查实,要按照《通知》要求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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