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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延续代理资格也须提交“培训情况”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1-09-29 09:29:1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不仅在审批环节要求供应商应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而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有效期满后,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也须提交“近三年参加政府采购培训情况”。
  
  根据《办法》,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必须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相关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与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40%。
  
  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批准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有效期满后,需要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延续资格的,其《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齐天生介绍,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表”,并提供近三年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业绩情况;机构章程或者简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近三年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近三年参加政府采购培训情况。要求提供“近三年参加政府采购培训情况”是为了让招标代理机构在获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后,坚持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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