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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质疑答复各环节均有时间要求

作者:见习记者 鲁欣 通讯员 刘辉 发布于:2011-09-22 09:32: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日前,山东省威海市财政局正式印发了《威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举标志着威海市在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作为威海市政府采购工作重要的指导性文件之一,《办法》可以使政府采购当事人快速作出质疑提起、受理、答复决定,提高工作效率。
  
  近年来,伴随着供应商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再加上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难以有效解决的问题,供应商质疑经常发生。为了更好地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受理和答复机制,威海市专门出台了《办法》。
  
  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柴志军表示,自今年9月1日起,供应商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被质疑人必须严格按照《办法》作出答复。
  
  谈起制定《办法》的初衷,柴志军一直强调“规范”二字--“无规矩不成方圆,规定供应商质疑提起、受理和答复的具体操作流程,在初始阶段就有效解决矛盾,有利于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
  
  据了解,《办法》首先规范了供应商的质疑提起行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依据所列事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以书面函的形式署实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起质疑。被质疑人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或要求供应商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同时,《办法》也规范了质疑的答复行为。被质疑人应当在受理质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事项逐一作出明确的书面答复,填写质疑答复函。质疑供应商对被质疑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被质疑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柴志军表示,《办法》出台后,采购人可以根据规定快速作出受理审核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不予受理,以提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办事效率。此外,对于虚假、恶意质疑,被质疑人应当驳回质疑,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将质疑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照《威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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