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全方位监管采购合同签订环节
作者:王 巍 发布于:2011-09-02 13:59: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前几年,江西省宜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宜春市采购办”)不时发现少数采购人与供应商背离法律规定和采购文件要求,私下进行商务谈判,导致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与采购文件不完全一致。这样的结果直接影响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以及验收。
宜春市采购办决定在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方面狠下功夫,以彻底解决“乱”签合同问题,做好政府采购活动的收尾工作,坚决保障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安全。
厘清合同签订四大问题
经过一段时间的总结摸索,宜春市采购办发现,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环节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无非是逾期签订耽误项目实施进度、随意变更合同细节背离采购文件本意、擅自签订补充合同规避有效监管、不按合同约定验收影响实际采购效果等。发现了问题,解决的办法便在随后出台。
首先,宜春市采购办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其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即要求代理机构定期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政府采购周报及月报。如此一来,宜春市采购办便能准确掌握哪些项目已经完成采购却迟迟没有签订合同。
一旦出现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满而拒绝签订合同的情况,宜春市采购办就会对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进行严格审查。如果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责令重新采购;如果发现评审过程不公正,责令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如果发现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就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其警告甚至处以罚款。
保证合同内容合法合理
确保采购人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还不够,保证合同内容严格依法并与采购文件相一致,是宜春市采购办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我们要求采购人与供应商都必须无条件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尊重依法产生的采购结果。”宜春市采购办主任何青说。另外,宜春市采购办对合同签订的禁止性规定作出了明确而细致的要求。如:合同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采购文件规定,严肃履行采购文件承诺,不得对设备配置、质量要求、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实质性条款进行再次协商谈判。
合同签订之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报宜春市采购办备案。合同一旦被发现实质性改变了采购文件的内容,监管部门应责令采购人重新签订合同。
规范补充合同签订程序
宜春市采购办发现,政府采购合同中容易被利用的环节还有补充合同的签订。有的采购人认为,签订补充合同无须向监管部门申报采购计划,自行或通过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即可。有的则通过签订有名无实的不法合同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为此,宜春市采购办巧用监管手段,从加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管理入手,要求采购人在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和申报采购项目时统筹考虑,做好事前谋划,力求采购项目完整,尽量避免以后再签订补充合同。
宜春市采购办在审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一方面,特别注意防止完整的政府采购项目被人为肢解;另一方面,认真审查确需签订补充合同的项目,严把无计划采购或者超预算采购关口。
在规范具体采购行为的基础上,宜春市采购办还坚持定期组织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学习,并实地考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方面的问题,坚持学用结合的原则,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养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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