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200户以上房屋征收决定须评估社会风险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1-08-25 14:11:3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根据日前制定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在200户以上的征收决定,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通知》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对确需征收的房屋,要组织制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对多数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征收补偿方案,要组织召开听证会并进行修改。此外,房屋征收决定应及时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介绍,各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对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要在当年保障性住房中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并经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通知》明确指出,严禁房屋征收部门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等行为。
此外,各市、县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登记结果要向被征收人公布。涉及房屋征收的相关信息,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开张贴并在征收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另外,各市、县房屋征收部门还要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通知》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对确需征收的房屋,要组织制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对多数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征收补偿方案,要组织召开听证会并进行修改。此外,房屋征收决定应及时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介绍,各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对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要在当年保障性住房中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并经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通知》明确指出,严禁房屋征收部门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等行为。
此外,各市、县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登记结果要向被征收人公布。涉及房屋征收的相关信息,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开张贴并在征收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另外,各市、县房屋征收部门还要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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