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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以采购标准促预算编制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1-07-11 11:30: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下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尽管地处西部不发达地区,青海省政府采购制度改度却在不断加快前进步伐。

  近年来,青海省政府采购领域有些问题较为突出:采购需求管理滞后,部分采购计划上报不及时、不规范,采购人规避政府采购的现象时有发生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监管弱化,采购预算、计划约束力不强并影响监管水平和执行效率……今后,这些问题将通过青海省人民政府6月15日下发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2011]3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落实而得到有效解决。

  管控预算编制 预防随意采购

  如何完整、细化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保采购计划及时、规范地申报、审批?对于这一涉及政府采购流程源头的重要问题,《意见》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意见》明确要求,采购人除做到采购预算应编尽编外,对采购预算没有统一标准的项目,应科学选取参照对象,从严控制预算支出标准。监管部门则要进一步强化采购需求管理,逐步对通用产品建立起统一的功能需求配置标准和预算定额控制标准,为采购人细化采购预算提供合理的参考依据。同时,加强对采购人资产核查与采购需求的审查,充分运用资产管理数据库信息,严审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必要性,从源头上强化预算约束,管控随意性采购,遏制重复、超标、奢华采购现象的发生。

  对采购金额大、专业性强、技术参数复杂的项目,《意见》提出要实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前专家审查机制。

  加强代理机构内部制衡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运行机制是实现采购活动透明化、程序化、规范化的重要前提,《意见》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

  下一步,青海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着重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完善内部操作程序,实行项目采购操作流程分段负责制,将项目受理、采购文件编制、开评标活动组织、项目履约管理等工作置于不同的岗位和部门,由两人以上办理相关业务,形成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晰、岗位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同时,将进一步强化代理机构对于履约验收环节的内部岗位设置,督促其成立项目验收部或设定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形成采购执行和履约验收双管齐下的工作机制。

  对于采购人而言,要强化在采购管理中的职能定位,完善系统内部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建立本部门内财务、采购、资产和项目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以及系统内部的纵向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强化“第三方”监督

  科学的监督机制和有效的监管手段是实现政府采购“三公一诚(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的重要保障。那么,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管效能、形成监管合力呢?《意见》提出和强调了积极探索以创新监管机制的重要性及主要工作思路。

  《意见》要求,在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力度的基础上,应强化“第三方”监督,增加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透明度,利用青海省政府采购信息网公布投拆、举报电话,加大采购活动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投诉处理决定的公开力度,逐步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公开,广泛接受媒体、公众的监督。同时,青海省积极探索试行政府采购监察员制度,拟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的监察人员以独立的身份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加强对履约验收环节的监督。此外,采购代理机构在此过程中也将发挥重要作用,试行代理机构对采购项目抽验机制,要求其年度抽验率不得低于30%。

  这些举措无不印证了青海省政府采购工作正在“阳光采购”的道路上快速前进。

  相关链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节选)

  二、明确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三)加强采购计划管理,严格采购预算执行。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执行的主要依据。

  一是采购人要准确编制并及时上报采购计划,确保采购金额、数量、品种及相关配置和技术要求与采购预算的一致性,对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组织采购活动;采购人要在采购预算额度下达后1个月内编制上报政府采购计划,严禁“先采后报”,对不按期上报的,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取消预算安排并对相关采购人进行通报。

  三是财政部门对采购计划要实行限期申报、集中审核、分类审批、统一下达的方式,大力推行同类项目合并批量集中采购,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

  (五)创新监督机制,强化监督工作。

  科学的监督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手段,是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一是要形成监督合力。各地区、各部门的政府采购活动要自觉接受青海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综合监督;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对重大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采购需求确定、采购事项审批、采购操作执行、项目评审决策、合同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施全程监督;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执行政采预算情况的审计监督。

  二是要强化“第三方”监督。增加采购信息发布的透明度,让社会各界都享有知情权,利用青海省政府采购信息网,公布投拆、举报电话,加大采购活动以及各种违规行为和投诉处理决定的公开力度,逐步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媒体、公众的监督;要探索试行政府采购监察员制度,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的监察人员以独立身份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三是要重视和加强对履约验收环节的监督。采购代理机构要对一般性采购项目按比例抽验,年度抽验率不得低于30%,对重点采购项目要会同采购人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必要时还可邀请落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监督,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给予网上“曝光”,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加强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情况的监督,对重大采购项目应当邀请相关技术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

  (八)提高职业素质和廉政意识,建设高水平的政府采购队伍。

  培养和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政府采购队伍是政府采购制度顺利实施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水平的重要保障。

  一是要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法制观念,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制和廉政教育,使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树立执业荣誉感、使命感、责任感,不断增强依法采购、廉洁采购意识。

  二是要加强业务培训,增强工作适应性,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驾驭政府采购活动的综合能力,不断培养和吸收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精的优秀人才充实政府采购队伍,促进政府采购职业化的进程。

  三是要严格内部管理,规范采购人员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要不断完善内部制度,加强对采购从业人员的行为约束,建立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实行内部岗位三年定期轮岗制度,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是要重视采购队伍建设,逐步充实力量,逐步解决采购监管、代理机构编制少、力量弱的实际问题。要把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重要政策相结合,坚持“围绕热点、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提升发展”的原则,明确责任,认真落实改革的相关措施,特别要加强对涉及民生项目政府采购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采购质量。省财政厅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并扎实抓好落实工作。

  四是要做好宣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重视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采购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传媒,开展宣传活动,让各个方面了解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规定、改革思路、采购流程和工作要求。同时,还要积极宣传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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