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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

作者:北京 发布于:2011-06-30 09:36:24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近日,北京市民政局下发调整2011年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的通知,北京市平均标准首次超过1万元。新标准将从7月1日起执行。

  根据《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办法》等相关规定,2011年北京市各区县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各区县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统计显示,2010年北京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达到10109元,首次突破万元大关,比上一年9141元的平均水平高出900多元。其中,朝阳区五保供养最低标准全市最高,达到15224元,丰台区、海淀区、昌平区三个区也在万元以上,其余区县大多在八九千元左右。

  根据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等。

  发放供养费用时,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需经费,在扣除15%的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后,由区县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拨付至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月领取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为本区县农村低保标准的115%。其中,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中重残人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北京市城市低保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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