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拟建立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
规范创新是根本 强化服务是方向
山西全省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监管部门分组讨论会纪实
监管部门分组讨论会现场。 摄影/黎娴 韩冰
6月21日下午,参加山西全省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的11个地市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30余人齐聚一堂,共话政府采购工作。在监管部门分组讨论会上,各地市代表踊跃发言,既交流了当地的先进经验,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成绩显著鼓舞人心
“‘十一五’时期,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无论从采购规模、体制机制、法规制度以及队伍建设等各方面来看,都取得了巨大的进展。这是全省各级财政监管部门、操作执行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成绩来之不易。”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琚良太主持分组讨论,他首先肯定了近年来各地市取得的成绩。
琚良太认为,虽然目前政府采购工作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政府采购作为一种“阳光制度”安排,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发挥了重要职能作用,其社会影响力正日益扩大。这是政府采购工作推进十余年来取得的最重要成就,也是推进政府采购事业进一步发展的核心动力。
会议讨论中,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省财政厅在“十二五”开局之年召开此次会议非常及时。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石常明的讲话既肯定了成绩,又分析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并对政府采购工作给予了殷切的希望,作出了明确部署,使大家深受鼓舞。
呼吁定性“围标、串标”
在讨论过程中,太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处长崔秀文结合遇到的一起投诉事例提出了三个问题:“信访答复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围标、串标行为如何认定?” “供应商以往的违规事实与当前评标结果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他表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是仲裁机构,无法对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进行判决,希望有关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并对类似围标、串标等行为的定性和处理问题作出规定,以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威性。
呼吁规范“涉密”采购
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执行机构、供应商等政府采购相关各方规定较细,制度较完善,但缺乏对采购人权力、责任在法律制度上的约束。晋中市财政局纪检组长薛振明认为,不少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存在很大的自主性、随意性,“涉密”是他们惯用的借口之一。这导致政府采购的执行操作完全围绕采购人的意愿执行,且当采购人不按照采购代理机构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供应商顺序进行确认时,缺乏对其理由及依据进行认定的制度规定。因此,薛振明呼吁省财政厅出台相关的制度和办法。
针对“涉密”项目的特点,运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文秀斌、长治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高志峰与大家分享了多年来在具体工作中积累下来的心得。琚良太也进一步明确了“涉密”项目的两种主要情况。
呼吁出台专家费用执行标准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制度设计,评审专家代替行政机关行使采购决策权,因此,专家的选取和评审是保证政府采购“三公”的重要环节,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在专家费用执行标准、资金支付渠道、支付主体等制度上存在真空”、“政府采购专家敬业程度和评审水平直接影响采购项目结果,专家评审费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专家评审”……不少地市监管部门代表希望出台本省统一、明确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费用执行标准及相关制度。
琚良太透露,省财政厅将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并加强专家评审现场管理的制度建设。
此外,各地市监管部门代表还围绕“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政府采购宣传和制度建设、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展开了讨论。
琚良太强调说,伴随着政府采购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尤其是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薄弱、行业自律缺失、采购专业化水平低等问题较为突出。为了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必须通过创新管理来应对这些问题和管理要求,牢固树立“管理是手段、服务是根本”的管理理念,改进和优化管理方式,夯实管理的服务基础,通过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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