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全年采购预算中小企业总额应超三成
全年采购预算中小企业总额应超三成
(记者陈杰)从本月开始,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将进一步得到政策等方面扶持,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机会、制度保障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昨日,记者从市财政和经信部门获悉,由市财政局和经信局联合发文的“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正式从5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取消注册资金等门槛
放宽准入条件
根据《意见》,在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机会上,提出除了在编制采购招标文件、制定评标标准等要体现扶持中小企业外,还明确指出要降低采购项目的准入“门槛”,放宽设定采购项目的准入条件。
《意见》指出,要取消在采购需求和评标办法中对企业规模和注册资金的限制,以及取消法定条件以外的如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经营场所面积、利润、纳税额等限制。
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中,也要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生产节能、环保产品,以及安置残疾人、下岗工人、农民工就业的中小企业,还可优先采购,并给予适当的扶持。
对于如何保障在政府采购时兼顾中小企业利益的议题,《意见》也明确规定要在政府采购预算中预留相应的份额和合同,要求在满足部门行政管理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全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还特意规定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60%。
而对一些经常性服务、技术含量低的通用性产品,且预算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零星政府采购项目,《意见》要求也应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从而扩大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空间。
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
尽可能减免有关费用
《意见》指出,在切实减轻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负担方面,对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尽可能减免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关费用,并开辟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中小企业资金支付绿色通道,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首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40%,累计付款次数不超过3次。而中小企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应合理确定或适当减免。
在资金保障上,在资金周转、企业融资、信用担保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扶持也有明确的规定,鼓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适当降低或免除保证金的额度或设置优惠的付款方式,并及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