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4个文件构建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完善制度 依法监管
山东省泰安市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纪实(下)
2010年建成使用的泰安市政府采购厅监控系统。
“体制为帆,制度为桨,政府采购这条大船才能在正确的航向上破浪前进。”山东省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李清明表示,管理体制理顺后,泰安市开始把工作着眼点放在制度建设上来,力求通过完善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依法监管。
4个文件构建制度体系
“《政府采购法》是一个总体框架,而实施细则又一直没有出台,工作中有许多具体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要解决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出台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管理制度。”经过反复酝酿,2007年,泰安市以第137号政府令颁布实施了《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此办法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山东各地第一部以政府令形式出台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此后,随着《泰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使用暂行办法》、《泰安市政府采购项目跟踪回访制度》、《泰安市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考核办法》等管理制度陆续出台,该市逐步构建了以《政府采购法》为框架,以《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为支撑,以相关配套制度为辅助的法规制度体系,实现了从计划审批、代理机构抽取、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文件审核到开标现场监督、处理供应商投诉等各个环节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管,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走上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发展轨道。
全程监督 规范预算执行
“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有效的监督实现政府采购预算的规范有序执行。”李清明认为,近年来,泰安市对监督体系建设倾注了大量精力,着力构建了以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监督为核心,以事前把关、事中监督、事后回访相结合的流程监督为主线,财政、监察、审计等多部门相互联动的立体式监督体系,实现了对政府采购活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方位监督。
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监督,旨在规范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事前把关,主要是对采购计划的把关,通过采购计划审核,确定项目的资金来源、采购方式和采购方案,并对采购代理机构选择实施监督。事中监督,主要是对采购文件制定、信息公告发布以及开标评审现场的监督,通过对采购文件中的供应商资质要求、资金支付方式、评审办法等进行复核,尽量避免出现倾向性条款;通过对项目开标评审现场的监督,及时发现采购活动组织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采购活动依法、规范进行。事后监督,主要是通过对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跟踪回访,及时发现并解决在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各采购主体形成良性互动,不断改进工作。
在不断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的同时,泰安市在规范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使用方面,也进行了大胆改革和尝试。“从本质上讲,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法人主体,在执行职能市场化的背景下,单纯依靠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很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等腐败问题。”李清明表示,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2007年,泰安市财政局联合市监察局、建设局制定并出台了《泰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开发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管理系统”,确定了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采购人随机抽取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基本原则,既保障了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又将代理机构使用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截至目前,通过代理机构抽取系统,该市已累计完成750个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抽取工作。
强化服务 做到“三个坚持”
“服务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内涵,政府采购管理人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业务水平,与财政乃至政府形象都息息相关。”李清明表示,为实现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近年来,泰安市立足政府采购工作实际,从抓服务、强基础、提效能入手,切实做到了“三个坚持”。
一是坚持“让政府放心,让采购人省心”的服务理念,确立了“服务对象零距离、服务过程零差错、服务质量零投诉”的工作目标,全面杜绝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四难”现象。
二是坚持高标准抓内部管理,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工作补位制等提高行政效能的十项基本制度,确保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紧凑有序,运转流畅。
三是坚持“科技强采”,积极构建信息化服务平台。为更好地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规范政府采购行为,2006年,泰安市有关部门开通了政府采购信息网站,成功迈出了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第一步;2008年开发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管理系统,建立了科学公平的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使用机制;2010年建立了市级政府采购服务厅,实现了采购业务集中办理、代理机构驻场服务、采购过程全程监控、采购信息实时发布等功能,构建了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规范化场所为载体、以标准化服务为核心的政府采购综合服务平台,年采购项目承载能力达到400个以上,整体服务能力实现了新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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