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定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具有优先资格
作者:张晓鸣 发布于:2011-06-07 09:24:43 来源:文汇报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自本月1日起实施。记者昨天从市人大财经委和法工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就《条例》召开的新闻通气会获悉,本市将依托《条例》,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市统计局快报数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市共有中小型法人企业33.9万户,占全市法人企业总数的99.5%,营业收入占全市法人企业营业收入的60%以上。在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中,中小企业项目占80%以上。
今年1—5月,全市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工业利润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都实现同比两位数增长。从进出口贸易看,中小企业完成进出口总额占全市进出口总额的近七成,增速比全市平均水平高4个百分点。
据介绍,《条例》从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创新推动、市场开拓、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对上海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明确了许多政策细化和创制性的规定。《条例》中,关于加大中小企业资金扶持力度的两个“不低于三分之一”规定引人关注,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小企业的资金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据悉,目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商务委等正在积极落实该政策,使当前16个相关专项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
《条例》还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中的中小企业优先资格。规定预算金额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小企业能够提供并符合采购要求的,采购人应当从中小企业采购;超出规定预算金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采购人应当优先从中小企业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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