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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对协议定点供应商进行专项规范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1-05-13 11:34: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项目招标活动过程中,我们曾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个企业旗下的几个品牌分别来参加某电脑项目的投标活动,而别的企业都只有一个品牌来参加投标活动,这显然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如果允许该企业投标,对其他供应商来说是不公平的。堵塞这样的漏洞,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因此显得尤为迫切。”陕西省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陕西省采购处”)副处长李峰道出近日陕西省下发《关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初衷。他表示,严惩供应商的不法行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投标市场,将供应商的侥幸心理扼杀在摇篮中,是陕西省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方面。

  只能推荐一个品牌

  据李峰介绍,此次陕西省采购处针对省级预算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展开的专项规范,旨在加强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的监管,彻底打消供应商心存侥幸、违规参与采购的念头。

  据悉,在以后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招标过程中,凡是遇到中标品牌有合并、重组、收购等情形的,一律视为一个品牌,中标供应商也只能按照标书约定推荐同一品牌的代理商或经销商,不得以两个品牌分别推荐;对于协议供货超出采购限额标准的,需要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选择3个以上品牌时也必须按此原则执行,由采购单位以书面加盖公章的形式推荐供应商。

  2009年,陕西省下发《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中标厂家推荐的协议供货商不得同时代理同一标段内两个(不含)以上品牌的产品,但办公电器除外,办公电器设备、办公家具单项或批量达到2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采购人可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等。

  不得随意更换代理商

  据了解,此次,陕西省采购处旗帜鲜明地表示,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随意更换代理商或供应商的行为将不再被允许,将坚决堵塞这一操作漏洞,以杜绝不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代理商或供应商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的现象发生。

  为此,陕西省采购处要求,对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有效期为半年的,中标供应商在协议有效期内无特殊理由不得随意更换代理商或经销商,有效期为1年的,中标供应商在协议有效期内可以对个别代理商或经销商进行更换,但仅限1次,并且要由中标供应商以书面加盖公章的形式提出申请,经陕西省集中采购机构确认后,上报陕西省财政厅审核批准、上网公布。

  李峰提出,在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招标采购结束后,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会将评审结果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上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而对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需中标供应商按标书约定推荐代理商或经销商的,中标供应商同样要以书面加盖公章的形式推荐,经省集采机构确认后,上报至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由省财政厅以文件形式通知采购单位,同时上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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