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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五家代理机构无缘本地政采业务

作者:杜子越 发布于:2011-03-24 10:20: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严格考察社会代理机构,从43家减少到37家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杜子越) 日前,青岛市开展了2011年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征集工作,为此,青岛市财政局特下发了《关于征集青岛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据了解,2010年年底,青岛市财政局展开了对全市43家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考察工作,查处并取消了5家社会代理机构进入当地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而此次征集活动的展开正是对去年检查活动的补充。

  “资质不齐全、有不良违法记录等不良记录的代理机构,一律取消代理资格。”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青岛市采购办”)副处长赵清说。

  调整提交资料

  与去年下发的征集青岛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条件相比,今年调整幅度最大的当属提交的资料方面。

  2011年,不仅要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还要提交包括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代理资质等的资质证书。同时,申请单位或组织还需要上交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名单、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考试成绩及相应的职称证书等的复印件。

  不仅如此,在今年的《公告》中,青岛市采购办将场所所属情况证明单独列出来,对其进行细化要求。《公告》明确规定,申请单位或组织必须提交在青岛地区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对申报成功的单位或组织,我们会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一旦发现与申报情况不符合,将严格按照财政部61号令相关要求取消其资格。”赵清说。

  细化申报条件

  《公告》的另一特点,就是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申报条件作了细化要求。

  《公告》中提出,在工商、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非青岛地区注册的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在青岛地区依法设立直属分支机构。

  在此基础上,申报单位或组织还必须具有财政部认定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或山东省财政厅认定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同时,申请单位或组织还须有5名以上专门从事青岛市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且熟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了山东省财政厅组织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较高的执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一个合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政府采购业务很熟悉,了解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对于这些软件条件,我们还将在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赵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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