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实施政府采购绩效问责制
作者:董超标 发布于:2011-03-23 09:10:09 来源:新华日报
重新修订后的《镇江市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和工作问责办法》21日出台,为政府采购绩效做“加法”。
绩效评估主要以三个指标来衡量:采购项目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宗数比例不超过10%;中标价金额高于市场平均价金额的幅度不超过1%;全部采购项目中标价金额低于市场平均价金额的幅度在2%以上。问责办法规定: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或权钱交易,造成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