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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实施政府采购绩效问责制

作者:董超标 发布于:2011-03-23 09:10:09 来源:新华日报

  重新修订后的《镇江市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和工作问责办法》21日出台,为政府采购绩效做“加法”。

  绩效评估主要以三个指标来衡量:采购项目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宗数比例不超过10%;中标价金额高于市场平均价金额的幅度不超过1%;全部采购项目中标价金额低于市场平均价金额的幅度在2%以上。问责办法规定: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或权钱交易,造成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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