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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青岛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发布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1-03-22 15:24:47 来源:青岛市财政局

  根据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结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采购需求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财政局制定了《2011年青岛市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对2011年青岛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限额标准及采购组织形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付诸实施。

  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适当调整了目录内容,细化了采购组织形式,增强了政府采购的规范化和可操作性,提高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与往年相比,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为进一步增强集中采购的针对性和合理性,公开征求了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意见,《目录》反映和体现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更具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明确目录内容,采购组织形式多样化

  按照“内容有取舍、监管抓重点”的思路,去掉了往年目录中货物、工程、服务类列表中的“其它”款,对目录内容进一步明确。针对采购项目需求及特点的不同,根据《政府采购法》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界定,进一步完善采购组织形式,采取大宗货物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部门分散采购、网上竞价、定点采购多种采购组织形式,做到科学分类、区别重点,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

  三、调整限额标准,突出规范重点

  将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由往年的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公开招标限额仍然维持50万元。在目录范围内且预算金额在5-15万元之间的项目,由采购单位实行分散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的可自行采购,也可分散采购。明确要求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在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遵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采购方式,自行组织招投标,并按要求办理档案归集、合同备案,充分调动采购单位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使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更好地得到落实。

  虽然放宽了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但实际上加强了对目录范围内项目的规范性要求,政府采购涵盖的范围更大,监管更严格,部门采购更规范。

  四、列明特殊事项,提高采购效率

  将部分因特殊原因,不宜招标采购的项目,如垄断行业的工程类项目、暖气费、水电费、通讯费、媒体广告和公告、文化艺术品或宣传品的创作及制作等,明确暂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不需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和计划,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采购,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五、强调内部监督,明确工作责任

  对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及有关规定、定点采购的比价选择、分散采购的过程监督及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等方面作为重点内容,对采购单位提出了明确要求,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责任约束。

  六、明确公开招标服务事项,扩大服务类采购范围

  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将公务差旅机票、法律咨询等部分中介服务、车辆租赁、工程监理、系统维保等服务类项目明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其中,公务差旅机票、建设交易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监理项目,实行定点采购,进一步提高服务类项目的采购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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